看守所女犯脚镣(脚镣的使用规定)
日期:2024-04-29 17:30:02 •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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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脚镣的使用规定
具体规定如下:
一、经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,或二审维持原判等待复核的;
二、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行凶、暴动、脱逃、自杀的,或已发生这类行为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这类行为的;
三、严重闹监,非使用戒具不足以制止的;
四、被押解、提讯、出庭受审或者出所就医等途中,需要戴戒具的。
脚镣属于一种戒具,是对有危险行为的罪犯使用的一种防御性器具。对老年患病,残疾罪犯以及未成年犯在一般情况下禁止使用,对女犯,除个别特殊情况外,也不得使用戒具。
对罪犯使用戒具,必须事先报请监狱主管领导批准,遇有特别紧急的情况,可以先加戴戒具,但应立即补办报批手续。途中,需要戴戒具的。
二、女嫌疑犯必须戴手铐吗
和男女无关,按照贵规定,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,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、行凶、自杀、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,可以使用手铐、脚镣、警绳等约束性警械(一)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;
(二)执行逮捕、拘留、看押、押解、审讯、拘传、强制传唤的;
(三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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